2018年12月13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


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同时,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进行了明确: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采购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