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刊文“财政部对一份建议的答复不应遭到断章取义的误读”,对近期引起热议的“低价中标”做出回应。


我们所说的最低价中标,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经评审后、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最低价格中标(成交)。但在实践中,有很多供应商甚至采购代理机构却都简单粗暴地认为谁的报价最低谁就能中标,将“最低价中标”等同于“最低评标价法”,将“最低评标价法”错误地理解为“最低投标价法”。


至于低价是否就是恶意,在评标阶段是无法判断的。只有供应商低价投标且中标,然后不签订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或者不履行合同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者在验收时以欺骗手段蒙混过关等情况发生,才属于恶意低价投标。仅仅因为投标人以大大低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投标就